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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政发〔2017〕37号-湖南理工学院实习教学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1日 10:26  

湖南理工学院文件

校政发〔2017〕37号

   


关于印发

《湖南理工学院实习教学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各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实习教学管理规定》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

                     2017年7月21日


湖南理工学院实习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实习是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实习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完善实习教学工作,不断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习教学包括参观认知实习、专业实习(含教育实习)、毕业实习、社会调查与实践等。

第三条 学生应通过实习,巩固已学理论知识,掌握基本的专业实践知识和操作技能,培养动手能力;同时深入了解党的方针、政策,了解我国国情,开阔视野,培养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

第二章   实习教学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实习教学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实习教学宏观管理,制定实习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实习经费分配、审查各教学院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组织实习教学检查与评估协调处理实习教学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等。

第五条 各学院负责实习教学组织落实,制定实习教学大纲、质量标准、考核标准和实习计划;根据本规定,制定教学院实施细则;组织实习前的安全纪律教育和其他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实习过程管理及实习教学检查、实习工作总结、评比及信息反馈等。

第三章   实习场所的选择和实习基地建设

第六条 实习场所的选择应满足实习教学大纲要求,并本着就地就近、相对稳定、节约开支的原则,选择技术和设备比较先进、教学条件较为成熟、对学生实习较为重视、便于安排的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 实习基地是保证实习教学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全校各学院应通过与地方、工厂、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长期合作,建立应适应实习教学大纲要求,相对稳定,功能齐全,容量能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基地,同时要加强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学校应加强与实习基地的联系和交流,可适当聘请实习单位的中高级技术人员作为校内外实习基地兼职指导教师,指导实习教学,提高实习教学质量。

第九条  实习基地建设应符合《湖南理工学院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的要求,校不定期召开实习基地工作会议,总结实习教学经验,听取实习基地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改进实习教学工作。

第四章   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教材

第十条 实习教学大纲是指导实习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实习均应有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教学大纲应包括:实习名称、目的、任务、内容和要求,时间分配,教学方法,成绩考核,质量标准及评分办法等。实习教学大纲由教研室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制订,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实习教学大纲应根据执行情况及时修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定位,不断改革实习教学内容与方法,切实提高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同时注重学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二条 实习计划(教学实施)是根据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实习基地的实际情况制订的实习教学实施方案。实习计划应包括:实习单位、时间与地点、实习目的要求、实习具体内容、日程安排、考核办法和经费预算等。由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制订,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结合实习基地的具体情况和专业特点,可组织编写实习教材、实习参考资料、多媒体辅助教学资源和实习思考题。

第五章   实习教学的实施

第十四条 各学院根据教学任务安排填报下学期实习教学任务反馈材料,经学院分管院长批准(签字),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按实习教学大纲要求制订实习计划,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并由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批。实习计划为明确学生实习应达到的目标、实习工作开展、工作量计算和实习检查的依据和标准,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在实习前2周对实习计划进行合理调整,并及时报教务处备案。事先不报实习计划或无实习教学大纲的,不得组织实习。

第十六条 实习前学院组织实习动员,宣讲实习的目的、介绍实习基地情况,指导学生做好必要的实习前准备,并进行纪律教育、安全教育和保密教育。

第十七条 各实习小组设组长,组长全权处理实习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并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反馈情况。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处理并认真记录实习中的有关情况,实习结束后,及时做好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实习教学安排方式可根据专业性质采取由带队指导教师跟班指导的“集中模式”和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分散模式”, 分散自主实习为主的方案必须经教研室充分论证和学院及教务处批准(也可两种模式相结合, 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实习有困难的学生安排好实习岗位)。分散自主实习的实习单位由学生自己联系,各学院要加强组织与领导,建好分散自主实习学生档案。实习学生档案基本信息应包括学生姓名、班级、联系电话、实习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办公电话(固定)、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姓名、联系方式等。学院安排指导教师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远程指导和监督检查,每周一次以上。分散实习结束后要组织学生进行实习答辩和总结,实习过程中实现精细化管理。

第十九条 在校外或有危险性场所的实习,应统一给学生购买保险。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及时将本学院组织的实习计划和总结材料汇总、归档,并在实习结束后,由学院负责组织总结交流,并撰写总结材料。总结内容应包括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质量分析与评估、存在问题、解决措施、意见建议等,并交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由有一定教学经验、责任心强的专业教师担任。实习带队教师必须由有指导实习工作经验、比较熟悉实习单位、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指导教师担任。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职责

1.实习前做好充分准备按实习教学大纲要求制定实习实施计划,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实习教学大纲,明确实习目的内容,应掌握的知识点和方法,介绍实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实习进度安排,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有关实习安全、纪律和保密的文件材料,并具体执行落实。指导集中实习的教师应做到与学生同住、同行,加强过程指导;指导分散实习学生的教师应提前将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发给学生,收集汇总学生的实习联系情况(包括实习单位及联系方式、实习单位接收函等)和实习安排,并按照学生的实习安排进行必要的调配后编组,并指定组长。

2.负责实习组织安排。在实习过程中及时了解、掌握及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指导学生编写实习报告、调查报告等。指导分散实习每生每周不少于2次,并做好指导学生实习的记录。

3.指导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经教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4.负责学生的考勤与成绩评定工作,实习结束做好实习总结评优工作。

5.配合实习单位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做好实习单位与学校的联络工作。

第七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实习纪律。分散实习的学生须签订相关协议,对违反本规定而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第二十四条 实习学生应认真完成实习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听从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安排和指导,参加各项活动并按时呈交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等材料。分散实习的学生必须时刻同学校保持联系,主动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实习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实习期间实习学生原则上不得请假,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实习者,须办理请假手续,出具医院证明并书面申请,指导教师签注意见,经学院主管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六条 除完成实习教学大纲规定的各项内容外,学校鼓励学生在实习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创新创业创意活动,如社区服务、科技咨询、公益劳动和文体活动等。

第八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七条 实习的成绩由指导教师负责评定,学院审核。实习成绩应根据考勤、实习报告、调查报告、实习日记、实习表现等各方面情况综合评定。分散自主实习须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考核工作在学生回校后立即进行,考核可采用小型答辩、口试、集中汇报实习收获或其他形式,学生必须提交实习报告、实习日记、实习单位或指导人员的鉴定或证明方可参加考核。对分散自主实习,各教学院应制订详细的实习指导及考核办法,经学院审批后实施,并报教务处备案。未参加实习的学生不能参加实习成绩评定和获得实习学分。

第二十八条 实习成绩评定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成绩登录严格按学校成绩登录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习期间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实习单位,否则按旷课处理。旷课两天以上(含两天)者、实习期间缺席三分之一者(含病事假)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需要重修。重修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材料费等)自负。

第九章   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条 教务处和学院不定期派人深入实习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实习计划的落实情况,实习经费的使用情况,实习进展情况,指导教师的指导、管理等情况,学生的出勤、纪律、进度、思想状况,学生的实习日志、实习报告等。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应根据实习情况加强实习教学管理与改革,完善培养方案,不断提高实习教学效果。对效果好、成效显著者,教务处和学院应及时总结经验,在全校交流推广。

第十章   实习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按实习项目全校统筹安排实习专项经费。依据学校规定,经计财处、教务处组织核算审定并报学校批准后,实习经费指标通过学校计财处划拨到相关学院。实习费是用于学生实习的专项经费,凡与实习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在实习经费中报销。实习经费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允许私人占用。教学实习经费应坚持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对已下拨经费,当年因计划调整而未完成的实习项目,在下一年度不再追加该项目的实习经费。因故取消正常计划实习项目,须追回已下达的经费。

第三十三条 实习费由实习见习、实习管理及基地建设、专业基本功培训及测试和综合调控四部分组成。其中第一、二、三部分按实习项目和学生人数计算经费定额划拨到各学院,第四部分由教务处统一调配使用。学院实习检查指导费(含实习指导教师出差产生的费用)不应超过划拨到学院总实习费的10%。

第三十四条 实习经费使用范围及划拨标准

实习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学生见习、实习、实训的交通费、住宿费、带队教师的差旅费;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费、指导费、材料费、专业基本技能培训及测试、实习总结、表彰及实习展览费用等,实习经费中的10%可用于协作费用。

划拨标准见附件,此标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可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集中在校外及外省(市)单位实习,因费用较高不能全部由相关学院的实习经费解决时,其差额部分可由学生承担交通和住宿费。

第三十六条 分散自主实习经费应将不低于该项目的70%部分补助给自主实习学生。用于学生补助部分可通过发放实习补助、学生直接报销或集中汇总报销相关费用等形式,确保落实到实习学生。

第三十七条 实习期间,因违反管理规定造成责任、安全等事故而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由肇事者赔偿和自理,学校不予承担。

第三十八条 教务处采取实习现场检查、电话查询、实习后问卷调查和查阅实习日志及实习指导教师指导记录等形式进行监控,出现未执行教学计划中实习任务和对分散实习学生缺乏监管导致学生未进行实习等情况,下拔经费在下一年度学院实习费中扣除,事故责任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湖南理工学院实习经费划拨标准


附件:

湖南理工学院实习经费划拨标准

每周按5个工作日计算。

一、校外实习(10人以上有组织进入实习单位,且实习现场有带队教师指导实习及管理):

1、实习见习:岳阳市内实习见习2周以内,工科专业每生每周100元,其它专业为80元;实习见习4周以内,工科专业每生每周80元,其它专业按60元;湖南省内(岳阳市外)和省外实习见习,每生每周按上述标准分别×1.2和1.3(最多补4周);8周以内实习见习按每生每次200元;9周以上实习见习每生每次180元。

2、教育实习:每生320元;

3、合并毕业设计(论文)实习(不含教育、特殊专业和第8学期毕业实习):每生180元;

4、特殊专业:有特殊专业维持费的学院或专业,每生每年85元(音乐学院、体育学院、美术学院、新闻学院、建筑学专业、旅游专业);

5、校外培训机构课程实习:确实需要到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的各类课程实习,每生每周100元(在校学习期间共补2周);

6、有组织计划管理,但实习现场无带队教师指导的实习按70%比例拔付。

二、校内实习:

1、金工实习:每生每周65元(最多补4周);

2、实物制作等实习:电工电子类制作实习每生每周30元;其它类实习每生每周20元(课程设计实物制作每次补2周);

3、少量材料消耗实训实习每生每周10元;

三、分散自主实习(经批准同意):每次学校只补助交通费每生每周10元(最多16周);

四、实习基地建设及学科竞赛培训费:基地建设费按在校学生数每生每年10元,学科竞赛培训费按每生每年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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