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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理工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4日 14:37  

中共湖南理工学院委员会文件

校党发〔2018〕36号


关于印发《中共湖南理工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中共湖南理工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南理工学院委员会

                      2018年12月7日

中共湖南理工学院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为建设有较高社会影响力的特色鲜明的地方大学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工作大会精神,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突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师德养成,引导广大教师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好教师。

二、建设目标

通过构建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政策保障、制度规范、纪律约束相衔接,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水平,引导广大教师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把教书育人与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三、基本要求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作为高校教师,要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

(一)坚守十项准则

1.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6.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7.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8.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二)严明禁行行为

全体教师要进一步增强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人翁意识,严禁出现教育部“红七条”等禁行行为: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3.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4.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5.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6.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7.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四、建立长效机制

1.规范师德师风考核机制。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建立以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为基础的师德师风综合评价体系,规范师德师风评价考核工作。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岗位聘任、评优评奖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者在教师职称评聘、岗位聘任、评优奖励等环节中实行一票否决。

2.完善师德师风教育机制。严格遴选新进教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将师德师风培训纳入教师培训体系,在新教师入职培训中开设师德师风教育专题,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高等教育法》《教师法》《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规、文件中有关师德师风建设的基本要求;将师德师风教育作为优秀教师团队培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培育的重要内容,重点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重视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不断充实教育培训内容,改进教育培训方式,适时成立教师工作部,整合并加强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管理部门等针对教师的培训业务,将师德师风教育作为重点内容,统筹规划、系统推进。

3.严格师德师风惩处机制。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其两年内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两年内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构建师德师风宣传机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导,紧紧围绕“四有”好老师的标准,结合“师德十佳”、“我心中的好老师”、优秀研究生导师等评选和重大节庆日、纪念日进行表彰,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和新闻媒体以及报告会、讲座、出版物等途径大力宣传师德师风先进事迹,积极营造浓厚的校园育人氛围,激发昂扬向上的正能量。对媒体报道的师德师风失范事件,要给以有效回应,迅速组织查处,防止负面影响蔓延。

五、明确责任体系

1.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二级单位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把师德师风建设作为核心工作常抓不懈。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重要责任人,学校党委要全面部署、持续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各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党总支书记为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和单位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一起具体组织落实、推进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2.各职能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完善师德师风建设相关实施细则。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制定师德师风考核及奖惩办法、“一票否决制”实施方案,落实师德师风建设考核要求;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完善教师教学行为准则和融入师德师风教育的教师培训方案、研究生导师师德师风行为规范;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负责完善教师科研学术道德规范和奖惩措施;学工部负责制定和完善学生评教评德实施细则和辅导员行为规范;宣传部、校工会、党政办、纪委监察处等相关党群部门负责完善教师表彰、评优评先等制度文件,建立师德师风信息反馈机制和问责追究制度。

3.各学院在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意见指导下,制定本院师德师风建设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把师德师风建设贯穿于教师的日常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活动中。

六、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师德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协调、督促等工作。建立学院师德建设工作责任制,学院党政负责人要把师德建设工作摆在教师工作的首要位置,确保师德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二)形成工作合力。学校各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师德建设。学校党政领导要深入教学科研一线,了解学校师德建设的实际情况;各级管理及教辅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发挥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功能;各学院负责人要通过听课、座谈等方式,加强调查研究,强化教师日常教学监管,认真听取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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